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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污染天气预警最新消息_2021年济南重污染天气日期
tamoadmin 2024-06-25 人已围观
简介1.济南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济南什么时候禁止放烟花的3.环保部指出什么地方多家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仍生产?4.济南市空气质量状况5.刚进入12月,大范围雾霾天气再次长时间影响我国东部地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济南市市因持续重度污染,全6.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0修订)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较差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天气条件和燃煤污染等。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山东济南
1.济南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济南什么时候禁止放烟花的
3.环保部指出什么地方多家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仍生产?
4.济南市空气质量状况
5.刚进入12月,大范围雾霾天气再次长时间影响我国东部地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济南市市因持续重度污染,全
6.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0修订)
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较差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天气条件和燃煤污染等。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山东济南空气质量差的原因:
1. 工业污染: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众多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质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交通污染: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济南的交通量不断增加,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成为了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3. 天气条件:济南位于山东省中部,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空气污染物容易积聚在城市内部,形成雾霾天气。
4. 燃煤污染:济南的供暖和发电主要依靠燃煤,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也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相比之下,一些别的省会城市空气质量较好,但车辆数量也不少。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城市采取了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如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清洁能源、鼓励环保出行等,从而降低了空气污染的程度。同时,这些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以及城市规划等方面也可能对空气质量有所影响。
济南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4日,济南警方公布了今年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地点。绕城高速公路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小年、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不能在晚上十一点至第二天早上五点燃放。此外,根据《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出现重污染以上天气,主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底,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排查村居760个,排查院落万余处,排查出租房屋万余处,排查重点部位5300余处,检查烟花爆竹单位265家次,发现整改安全隐患190条次,收缴烟花爆竹701箱。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要严格遵守《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重污染天气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自觉做到从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采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数据分析
放鞭炮和“气质”到底有啥关系?
记者梳理发现:过去3年春节,都有“炮”制的污染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烟花爆竹燃烧后的有害物质进入空气中,难以扩散,更加重了空气的污染程度。本报记者梳理过去3年来春节期间济南的空气质量情况发现,“过年炮”几乎年年都要与齐飞。2013年:初一集中放烟花,超标倍
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除夕至大年初六),济南轻度污染有2天,中度污染1天,重度污染3天,严重污染1天,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情况较差。据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记录数据显示,2013年2月9日(除夕)18:00开始,受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影响,空气中、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均出现大幅度上升。市环保局分析,从各项污染物浓度出现的最高时间点来看,小时浓度最高值出现在2013年2月10日(大年初一)1:00,浓度达到436微克/立方米,超过二级标准(75 微 克/立 方 米) 倍 ;PM10小时浓度最高值也出现在同一时段,浓度达到微克/立方米,超过二级标准(15微克/立方米)倍;SO小时浓度最高值出现在同日8:00,浓度达到微克/立方米,超过二级标准(15微克/立方米)倍。“烟花爆竹的燃放加剧了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升高,导致了空气中污染物的积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2014年:初一放鞭撞大雾,污染加重并持续
2014年1月31日至2014年2月6日(大年初一至初七),济南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分别为485、306、242、80、94、90、123,其中,良好以上天数为3天,轻度污染1天,重度污染1天,严重污染2天,良好比率由此可以看出,2014年春节假期前半段,空气质量并不理想,特别是大年初一,由于大量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加之受冷暖空气交替的影响,出现大雾天气,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空气质量状况达到严重污染水平;大年初二受雾霾天气持续影响,空气质量状况仍为严重污染水平;直到大年初三强冷空气来了,空气质量才开始好转。2015年:初五鞭炮迎“财神”,气质从良变污染
在多方倡议下,2015年春节,济南鞭炮燃放量明显减少,加上天气扩散条件较好,直到2月24日(初六)也未现“爆表”的情况。不过,大年初五“迎财神”时,空气质量还是受到了鞭炮影响。监测数据显示,当日白天济南空气质量虽为良,但到了当天21:00至24: 00,好空气却随着鞭炮声声变成了“坏空气”,空气质量从良变成轻度污染。济南什么时候禁止放烟花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环保部指出什么地方多家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仍生产?
1月30日-2月20日
济南将实施全域全时段 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 2022年是《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实施的第五年。禁放工作四年来,全市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规、人人参与禁放,连续打赢蓝天保卫战,携手共创引以为傲的“泉城蓝”,禁放烟花爆竹已成为我市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 元旦以来,受污染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影响,我市已经出现3天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春节、元宵节历来是烟花爆竹禁放管控的最重要节点,根据清华大学专家团队预测分析,今年我市春节、元宵节期间,区域性扩散条件相对较差,如果烟花爆竹大量集中燃放,将导致空气中多种污染物浓度急剧上升,继而引发空气重度乃至严重污染,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有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经研究决定: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我市将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全年其他时段按照《禁放规定》执行。 我市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是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必要举措,请广大市民群众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积极倡导文明、守法、低碳、环保新风尚,共护“山泉湖河城”,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营造浓厚氛围。 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禁放烟花共享蓝天、共创文明典范城市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实施四年以来,大家自觉遵守、全民参与,携手共创“泉城蓝”,禁放烟花成为我市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2022年是打赢大气治理攻坚战、守护擦亮文明金牌的新起点。当前,春节将至,北京冬奥会开幕在即,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放工作,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同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现将2022年禁放工作要求和《禁放规定》的相关内容告知大家,请自觉遵守,模范执行。 一、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临时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同心共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我市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全年其他时段按照《禁放规定》执行。 二、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槐荫区、章丘区全境; (二)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三、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泉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让“泉城蓝”成为市民的共享福祉。市禁放办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市民朋友们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济南市空气质量状况
1月19日,22个督查组和84个巡查组检查石家庄、济南、郑州等22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具体点位1027个,发现仍有9家企业(单位)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产、限产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应停产一条生产线,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当停产的一条生产线有余温,有明显的生产迹象;同时生产台账记录显示本应停产的生产线在1月12日和1月13日(橙色预警期间)仍处于生产状态。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广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应停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鑫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卸车平台正在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产;工地厂界倾倒有煤矸石、建筑材料等,施工裸地覆盖不完全。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河北沃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鑫宝润浩邯郸服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第四十四加油站、智晖彩艺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西环路绿化工程、复兴路工业厂房拆除工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停止施工;施工现场未落实六个100%,施工场地未围挡,未实行湿法作业,施工道路未硬化,未设置冲洗场地,施工场地未覆盖。
刚进入12月,大范围雾霾天气再次长时间影响我国东部地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济南市市因持续重度污染,全
济南市近5年平均空气污染指数为96.2,良好率仅占.7%,轻微污染和轻度污染每年平均124.8天,5年中中度污染以上天数为20天,空气污染总体较为严重。风速的大小与每日空气污染指数之间的关系近似呈U形分布特点,2m/s以下微风或静风会抑制污染物质的扩散、使污染物积聚,污染较重。在风速大于6m/s时,由于地面灰尘的扬起或上游沙尘的侵入,使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再次升高。当地面风速在2~6m/s时,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中度以上的污染一种产生在气旋南部和冷锋前后,伴随风力较大、产生沙尘和扬沙天气,另一种伴有小风,在大气中悬浮着烟雾。空气质量为优的清洁日主要受冷锋后部的冷高压影响。所以济南空气质量很差,在中国十大污染城市之内。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0修订)
由于工业生产中使用矿物作为燃料,大量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加上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以及冬季取暖也向空气中排放粉尘,致使大量微小尘粒、烟粒等颗粒悬浮在大气中,形成雾霾.故选项D符合题意.
故选:D.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一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工程施工等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责任制度,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严格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减排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的围挡;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十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