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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各地天气预报_西藏天气预报及重点城镇空气质量日报

tamoadmin 2024-06-17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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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西藏各地天气预报_西藏天气预报及重点城镇空气质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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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天气预报中的aql指的是是空气质量等级。

空气质量的好坏反映了空气污染程度,它是依据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来判断的,空气污染指数是为了使公众对污染情况有直观的认识,而根据污染物的浓度计算出来的。

一般而言,监控部门会监测数种污染物分别计算指数,并选取其中指数最大者为最终的空气污染指数。各个国家或地区对空气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和规定有所不同。

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250、251-300和大于300七档,对应于空气质量的七个级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明显。

空气污染指数为0-50,空气质量级别为I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此时不存在空气污染问题,对公众的健康没有任何危害。

扩展资料:

空气污染指数(API)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数量尺度方法,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中国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

空气质量的计算公式:当某种污染物浓度Ci,≤Ci≤Ci,j+1时,其污染分指数Ii=[(Ci-Ci,j)/(Ci,Cj+1-Ci,j)]×(Ii,j+1-Ii,j)+Ii,j式中:Ii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分指数;Ci第I种污染物的浓度值;

Ii,j第I种污染物j十1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Ci,j第j转折点上I种污染物的(对应于Ii,j+1);Ci,j+l第j十1转折点上I种污染物(对应于Ii,j+1)浓度值;各种污染参数的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以后,取最大者为该区域或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APIAPI=max(Il,I2……Ii……In)。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台站、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八条 农牧、林业、水利、交通、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农作物、交通、旅游、登山等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地质、疾病、环境影响等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地质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第九条 对城镇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旅游、藏药材等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前期论证时,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成员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农业(草场)病虫害监测站;

(五)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发布,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雪灾趋势气候预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防灾减灾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